2018/01/11 11:34:31 查看406次 来源:杨佳敏律师
【前言】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长三角一带的中小企业普遍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招工用工难。企业往往不会再员工入职这一块严格把关,有一些法律问题也不是很清楚,有一些劳动者也会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错失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期,我们主要从劳动者保护角度进行讲解。
【案例】
某甲看见某单位乙贴在墙上的招聘广告,于是拨打了招聘广告上乙单位某经理丙的电话,于是双方约定在以单位见面并就劳动岗位、薪水等做了口头约定,次日,甲便前去上班,第二日,甲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经理丙随即将他送至医院救治。那么甲这种情况构成工伤吗?
【法律小知识】
1、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解释: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志与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无关,而是依据是否实际用工。)
2、什么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谁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当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不给申报工伤时该怎么办?
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需要先准备证据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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