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关系外的义务的定性以及如何适用?

2018/01/18 14:40:49 查看481次 来源:邱雨律师



  一、案情简介:甲是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乙是承租人,双方于2017年1月30日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因乙承租该房屋是用于经营洗车场所,因该房屋的外围墙角突出(房屋租赁租赁前),导致进出口只有5.5米宽。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在前场前后完成墙角的拆除工作,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装修补偿款100万。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约进场装修并正常经营。期间,甲方一直敷衍外墙角的拆除工作。2017年11月,甲方将房屋出售给丙。后乙因墙角迟迟未被拆除,严重影响经营,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丙解除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损失(装修补偿款及租金损失)。

  二、诉讼要点:

  1、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拆除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在甲方出卖房屋前,应履行出租房屋的附随义务,若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因此在租赁期内租赁合同的义务应延续到新的房屋所有人,现出租人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应诉要点:

  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为了保护承租人自身的生产、生活不因租赁物产权变化而受影响。只适用于原租赁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内容和附随义务,比如说租赁期限、租金、房屋修缮及供水供电等必要性内容,而外墙角拆除不属于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独立于租赁关系之外的,因此不应适用新的房屋所有权人。

  2、退一步说,外墙角处于公共区域,产权并非归于我方,我方也无权处分。且我方也并非租赁合同原始出租人,只是因房屋买卖关系而延续了出租人的身份,实质上从立法角度,“买卖不破租赁”对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来说,这个条款更多是归属义务条款。如果将并非属于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如果强加在新的房屋所有权人身上,有失公允。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