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出品方之一对外做独占授权许可是否有效?浅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2021/07/26 11:16:03 查看112次 来源:刘福根律师

由于电影、网剧等影视作品的制作投资较大、风险较高,为降低投资风险,实务中影视作品一般由多家出品单位共同出资完成。在各出品单位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该影视作品作为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理论上由出品方共同享有。

不过由于出品方们对电影的投资行为一般都是短期合作,在项目结束后,假如某一出品方想对该影视作品进行对外授权,以获得后续收益,很难再次经全部出品单位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对外授权。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合作创作影视作品的出品方中的其中一方,即该作品的著作权共有人之一,是否有权独立地将该影视作品授权他人使用?如果对外所作的是独占授权许可,这样的许可行为是否有效呢?

先说结论:授权行为有效,即使是独占授权仍然有效。

得出这一结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正)》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根据上述条文,原则上,很多影视作品作为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其对外授权行为应当经由全部出品方同意后共同行使,但是该条文紧接着便规定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处理方案,即任何一方均可行使除转让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笔者认为,这里的“其他权利”就包含对外进行授权许可甚至进行独占授权许可。

与此同时,收益应当向所有出品方合理分配,但即使未与其他出品方分享收益,也不影响对外授权本身的有效性。

律师资料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