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伤,公司拒赔可以这样做!

2018/01/24 09:20:48 查看425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伤,公司拒赔可以这样做!

  生活中,总有一些公司或者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像这样“黑工”的情形,一旦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依旧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呢?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赖账,劳动者又应当采取什么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未签合同出工伤 企业照赔不误

  2015年10月26日,刘某到一家砖厂从事制砖机操作工作,但是没有同砖厂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7日下午,意外发生了,由于操作不慎,刘某的左手被机械绞伤,后来其经当地劳保部门认定属于工伤,相关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10级伤残,但是该砖厂老板李某却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刘某。2016年6月20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该砖厂老板李某一次性支付刘某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费用,刘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刘某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在计算工伤赔偿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应按有关社会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刘某的相关损失。

  工资发放证明等 皆可证明劳动关系

  2016年3月,王某进入一家机械公司从事电焊工作,该机械公司既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缴纳保险。工作期间,王某凭公司提供的饭票在食堂就餐,工资由公司一名股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半年后,王某在车间工作时,被航车上滑落的铁管砸伤右手,车间主任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的右手开放性损伤。王某住院治疗11天,在此期间的医疗费均由机械公司垫付。出院后,王某向机械公司申请享受工伤待遇,即发放误工费、护理费等,遭机械公司拒绝。

  2016年年底,王某提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王某与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该机械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机械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虽然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提供饭票,按月发放工资,并且支付了其受伤住院的医疗费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机械公司主张双方系雇佣关系,但王某予以否认,且机械公司未提交工资表、考勤表、工资支付原始凭证、职工名册等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机械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机械公司亦根据判决赔偿了王某的相关费用。

  生活中,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均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劳动者亦可以据《劳动法》第82条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众所周知,申请认定工伤需要劳动者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寻找以下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1、工资单、工资发放名册、社保缴费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

  3、招聘表;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其中,工资单、招聘表、考勤记录这三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人证言仅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参照凭证之一,也可以使用其他的参照凭证。)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确定之后,劳动者就可以依据正常的流程认定工伤赔偿了。

  工伤赔偿的范围

  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工伤赔偿包括工伤劳动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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