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怎么处理?

2021/07/31 20:09:14 查看237次 来源:刘明珠律师

一、无效婚姻宣告的申请主体

须经申请人提出宣告申请。

申请人包括:

1婚姻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第一,重婚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第二,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为未到法定婚龄主体者的近亲属;

第三,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9]

 

二、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

 

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不得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三、无效婚姻宣告的期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4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 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注意:无期限上的限制

 

四、无效婚姻的审理规则

   1、不能撤诉、不能调解(孩子和财产可以调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1条第二款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1条第三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2离婚诉讼中发现是无效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3同时起诉离婚和确认婚姻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4如何列婚姻无效案件的原被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5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15 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一方死亡的, 生存一方为被告。”

 

5、重婚案件导致婚姻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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