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履行追认

2021/08/02 15:15:15 查看730次 来源:陈军玉律师

无权代理和履行追认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受民法典总则编第171条拘束,未被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就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我国民法典171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而民法典503规定的规则是,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尽管被代理人没有明示表示追认,但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予以受领的,就以被代理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他已经接受了该合同订立的事实,并且承认其效力,因而视为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该合同,被代理人应当承受法律上的后果,负担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对此,被代理人不得再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也不得对该合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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