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18:59:23 查看388次 来源:夏晓廷律师
甲方:
乙方:
经过双方友好充分协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资名称
位于 工厂内的废旧厂区、附属物、地面杂物等拆解后形成的废旧物资,有废钢铁、不锈钢等,以现场可供拆除的实物为准。
(一)具体可拆除的:
1、塑料栅栏
2、东北角发电机房内,发电机组一套
3、污水处理房内不锈钢罐三个
4、污水处理器一套
5、塑料饮水槽100个
6、蓄水罐一个
7、猪粪便处理机一套
8、稻糠加工机一套
9、污水处理器一套
(二)禁止拆除:
1、厂区内外顶层、架构及墙面门窗。
2、厂内四周彩钢围栏。
3、厂内厂棚及厂房不得损坏。
4、电线电缆不得损坏。
第二条 出售价格
固定总价人民币 元,于 之前支付完毕。
第三条 拆除、清运操作及清运时限
1、清运操作:需要用机械设备,将拆解后的废旧物资装车拉运出工厂。
4、清运时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后的 天内,全部清运完毕,夜间 作业。
第四条 责任义务
1、乙方签订合同时,需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当乙方按照合同履行时,在清运完毕且无任何争议下,甲方应当无息全额退还。
2、乙方在期限内需将全部废旧物资清运,如不能按时的清运,甲方有权有权对剩余废物资进行处理,甲方因处置产生费用的,有权向乙方索赔。
3、乙方负责自备运输、装载等设备和作业人员,负责自行清运整个环节产生的所有费用。
4、乙方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制度,不能随意破坏厂区不可拆卸的设备、附属物。
5、乙方对作业现场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若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作业人员人身、财产遭受第三人损害、作业人员对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6、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废旧物资的清运。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若协议履行产生正义的,协商解决不成,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六条
本协议签字之日即生效。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