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6 09:22:06 查看226次 来源:陈峰律师
在交通事故中, 追尾是比较常见的一种, 一般而言,汽车追尾, 后车要负全责。 然而, 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被追尾且无行车过错的罗女士 却被判承担自身损失的20%。 来一起看看这个案例吧!
王先生存在重大过错。本案中,王先生驾驶机动车辆因未保持安全跟车距离,与罗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之后其在罗女士第二次报警时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有效配合交管部门处理事故,致使交管部门对其事发时的驾驶状态无法核实,故王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BUT...... 罗女士也存在一定过错。罗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经怀疑王先生酒后驾车的情况下,却明确拒绝路面交警介入处理,其行为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原因之一。
由于双方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证据灭失,交管部门不能对事故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无法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故罗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理据不足。
罗女士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应由其与王先生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予以承担。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罗女士自行承担损失的20%,即1万3千余元;王先生则承担罗女士损失的80%,即5万2千余元。
王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地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每一位驾驶员应尽的法定义务。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若发生了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很多车主会选择“私了”,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自行协商”。这种方式,若处理得当,的确和谐高效、各方受益;若处理不当,则可能带来更大的麻烦。就本案而言,罗女士之所以要自行承担20%的损失,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其在“私了”过程中的种种不当处理。 因此,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要谨慎选择“私了”,并且要注意保存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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