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2 12:51:41 查看196次 来源:唐淼律师
刑事案件委托协议
(2021)苏博刑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称甲方)经与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自愿协商,现就 涉嫌(被指控) 罪一案的委托代理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的律师:
乙方指派 唐淼律师 担任 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律师(辩护人)。如上述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活动,乙方可另行指派律师。
二、辩护人的责任: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付款,乙方有权拒绝履行辩护职责)。
三、委托权限:
甲方选择下列第 ( )项:
1、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代为申诉、控告、检举,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法院审判阶段(一审):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提出证据,可以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依法出庭质证、辩护。
4、法院审判阶段(二审):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提出证据,可以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依法出庭质证、辩护。
5、申诉阶段:
5-1代为起草、审查申诉状,梳理控方证据,补充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建议;
5-2如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
6、执行阶段:
6-1、提供法律咨询;
6-2、确认执行机关、改造岗位;
6-3、联系、安排会见;
6-4、协助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
四、服务收费: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
1、甲方支付律师费 元;
2、乙方办案过程中相关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承办律师必要的通讯、交通、文印、查档、调查等费用):
2-1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包括口头、书面)支付;
2-2甲乙双方经协商按不低于 元支付;
2-3甲乙双方经协商按不高于 元支付。
3、甲乙双方仍可在上述约定的基础上另行约定增加律师费。
五、代理终止及委托撤销:
1、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及时提供本案的有关证据。甲方如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或坚持违法的要求时,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2、乙方如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退还甲方;甲方如无合理理由要求撤销委托,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协议有效期:
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至 止;该有效期不影响争议条款的设定。
七、协议变更和解除:
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
八、条款理解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是甲乙双方充分商量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
2、如有争议,属于条款理解上的问题,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共同认可由江苏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安排的人员所作解释;
3、甲乙双方履约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文本和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服务监督:
1、乙方提供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一份,由甲方填写。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将设有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和监督。
十一、其他:
1、乙方提示: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属个人意见。甲方知悉诉讼存在风险,任何个人判断均有可能与实际结果有出入。
2、乙方提示:本所不允许律师以个人名义对外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建议书等,除向法院(其他国家司法机关或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理词、辩护词外,任何形式的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建议书等均需盖有本所印章后方可出具,否则本所对该等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建议书等不承担责任。
3、乙方提示:律师只收取证据复印件,有关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应由委托人自行保管。
4、乙方提示: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及时提供本案的有关证据。甲方如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或坚持违法的要求时,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付款,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理职责。
5、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现存在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的履行,所收取的律师费应当退还(但不包括已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 ,乙方的该中止行为不视为违约。
6、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有对外保密的义务。
甲方: 乙方: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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