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021/08/17 20:45:15 查看128次 来源:尚渠律师

杨某故意伤害一审案

案号:(2020)云0102刑初116

1)案情简介

2019912930分许,被害人杨某甲从海源寺集市赶集回家途经昆明市五华区时,遇到被害人杨某,因对老人遗留房产的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导致积怨,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杨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杨某甲此次伤情为轻伤二级),后杨某甲报警。被告人杨某于20191013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并当庭提出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拘役五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自己知道错了,愿意承担所有责任并自愿认罪等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本案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人愿意赔偿相关损失,且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不适合羁押,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撤回对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书,报警材料,接处警登记表,民事赔偿申请书,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出院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收条及撤诉申请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且无证据提交法庭。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裁判观点

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害人有过错的观点,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其它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故意伤害罪怎么定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
、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伤。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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