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0 09:30:34 查看372次 来源:杨帆律师
重构案件数据是推翻指控事实,把握庭审主动的关键
——C某涉嫌诈骗罪案(从无期徒刑到三年六个月)
【引言】
刑事律师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控方将站在中立的立场指控被告人。因为身份原因,控方在庭上出示证据时,往往会将案件向有罪方向引导。这导致控方在部分证据的宣读、出示时可能会存在不客观的情况。这时候,辩护人应该如何回应?站起来表示反对就足够了吗?远远不够。作为辩护人,我们需要给出更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这需要辩护人在庭前能够预判到控方可能进攻的方向并且做好预案。在集团犯罪案件当中,重构案件数据信息会是辩方扭转案件基本面的非常关键的手段。
【背景】
C某系湖北人,在当地经营一家大型的电商企业,被捕前,企业蒸蒸日上,年创收过亿。然而,因为中山市公安的异地抓捕,C某与公司数十人一同被从家乡带至中山,企业也陷入瘫痪。
比企业陷入瘫痪更为严重的是,C某被中山公安指控涉嫌互联网医疗诈骗。公安指控C某召集大量员工,通过虚构身份信息的方式,冒充名老中医,并且指使员工使用诈骗话术进行虚假网上问诊,谎称会对被害人病情进行专门研讨、“3D影响鉴定”、量身定制方案等,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诈骗巨额财产。而且,公安在收网前显然已经经过了长时间的布控,因为伴随着抓捕,公安机关还搜集了大量的聊天记录、公司文件、数据等材料。根据公安机关的统计,仅有数据显示的涉案金额就达到1.6亿。而所有的证据,都对C某极度不利。
果然,C某作为“老板”,成为二十余名被告中,唯二被提上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本案中,检察机关对C某的量刑建议系无期徒刑。
【辩护】
对于这样的硬骨头,C某家属并没有退缩、妥协、放弃。在经过多番比较,其最终选择了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在全程介入,多番研讨后,我们决定在一审采取如下辩护策略:
1.在案件性质上进行辩护,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涉案公司伪造名老中医身份的证据并不充分。而指控员工虚假陈述、虚构事实的行为的证据既不充分,也无法证明是公司层面的意志;
2.从经营内容上作文章,证明涉案公司所经营的内容,在其经营范围以内,并且有相关的审查批准;
3.企业与企业之间作切割,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只能证明涉案企业与C某控制的企业存在挂靠关系,无法认定C某实际控制涉案企业;
4.个人与企业之间作切割,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C某与涉案企业有实质性关联,C某并未实质性参与涉案企业;
5.从企业架构设计上作文章,证明涉案企业的股权架构,就是为了防止母公司即C某控制的公司可以参与管理、分红。进一步动摇法官内心心证。
6.从收入上作文章,通过分析母公司经营收入来源、涉案企业经营收入来源、C某银行流水波动规律以及另一名股东的银行流水波动规律,证明C某并未收取涉案公司的分红。
7.从辩护笔录上作文章,通过比对,辩护人发现有大量员工在辨认笔录中,并未将C某指控为公司负责人,并据此制作了详细的归纳汇总表。
8.从员工笔录上作文章,通过比对,辩护人发现大量员工并未承认在日常业务中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在仅有少量人员承认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无法证明该行为系公司层面所谓。辩护人亦据此制作了详细的归纳汇总表。同样的,在公诉人选择性宣读同案犯的口供时,辩护人亦当庭出示了这份材料,并当庭指出了公诉人宣读内容以偏概全之处。
9.……
在形成上述辩护策略的过程中,辩护人走访了南昌案发地,与关键人员进行了交流,花费上百个小时对上千页的银行流水进行了梳理、归纳,最终形成了大量的辩护意见。同时,辩护人也对C某进行了反复的会见、辅导,使其更为熟悉庭审的流程、环境、可能问话的内容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方向,从而为案件的辩护做好更全面的准备。
果然,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了两个对C某非常不利的指控:
(1)本案中XXX、XXX、XXX在内的多名同案犯均指认C某系涉案公司的总经理、老板;
(2)本案中XXX、XXX在内的多名同案犯均承认存在虚构身份及疗效进行诈骗的情况;
(3)涉案公司的经营收入,均流向了C某以及另一名老板F某的账户;
上述三个指控,均是对本案数十卷卷宗、上千页银行流水的归纳。因为案件材料庞杂,法官在庭前往往无法对细节证据进行系统的归纳、总结。这也使得公诉人上述陈述即便不真实,却依然很可能成功影响法官的内心心证。
但是,上述内容恰好都踩在了我方庭前准备预案里面。因此,我方在质证阶段,从容的拿出了用A3纸彩色打印并装订成册的数据归纳表格材料,向法庭发表了如下意见:
1.所谓多名同案犯指认C某系涉案公司总经理的指控并不属实;
(1)针对同案人的供述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49位犯罪嫌疑人做过笔录,这里面除了两位没有陈述关于公司老板的内容以外,有44位供述认为公司的老板不是C某,剩下的3位即便有过C某是老板的陈述,但本案卷宗资料都可以证明他们的这一陈述不具有真实性。甲某(7-23)和乙某(51-108)虽然有过C某是老板的陈述,但是他们在辨认笔录中明确表示,甚至用自书的方式称C某为同事以及不知道C某在公司当中的职务,而唯一剩下的丙某才在公司工作2个月,并且对公司负责人的陈述有多次反复,他的此项陈述不具有真实性。要知道,在2018年10月17号之前,丙某一直称只知道公司的负责人姓方,不知道名字(46-16(2018年6月14日询问笔录)、46-21(2018年6月15日讯问笔录)),在10月17日又突然变得可以明确陈述负责人名字,这样的陈述违背了时间规律和记忆规律,不具有可信度。同时,本案中,公安机关也没有提供其所供述的公司负责人的照片供其辨认,在这种情况下,他的陈述不应当予以采信。因此,根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知,C某并非公司的负责人。
(2)针对辨认笔录
本案总共有39个犯罪嫌疑人作了79份辨认笔录,分散在各个卷宗里,辩护人将他一一汇总后,得出以下的结论。
这39人中,大部分的辨认都会包括了对被辨认人身份的确认,这些人中有19人是对着C某的照片都没有辨认出C某,这证明了C某根本没有参与涉案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有8人公安没有给C某某的照片给他们辨认。全部39人中,只有丁某一人辨认材料里称C某是涉案公司股东。但是,丁某在7月14日的口供中明确陈述了不清楚C某是不是涉案公司老板,二者相矛盾,不应予以采纳。根据辨认笔录内容可以证明,C某并非涉案的老板。
而且,甲某的笔录明确以自书的方式写了不知道C某在公司是什么职位,而乙某的辨认笔录,在确认老板是F某的同时,又明确表示C某只是同事。由此可证明,二人陈述C某是老板的讯问笔录并不具有真实性。
2.所谓多名同案犯承认存在虚构身份及疗效进行诈骗的情况并不属实
本案中,除了戊某、己某、庚某,剩下的犯罪嫌疑人都明确表示是以医生助理的身份与患者沟通。辛某在口供里就明确告诉客户自己是肖某某医生的助理,丁某则明确表示是以医生助理身份与客户沟通,而且也和他与患者的聊天记录相吻合。而壬某、葵某在讯问笔录中更是明确表示公司要求以医生助理的身份与客户接触。对于这一点,丙某等人在基层法院的开庭中也有类似的描述。因此可知,涉案公司是禁止员工冒充中医的,涉案公司没有虚构身份的诈骗行为。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中的医助,除了一人以外,其他人都明确表述经过医生的系统培训,以丁某为例,他从2017年7月进入涉案公司到被拘留,已经受过十来次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也绝非话术,根据丙某等人的陈述,培训内容是老中医对员工讲解一些疾病的常识,这也和中医在基层法院出庭陈述的情况相吻合。这证明了医助是有问诊的知识的,而且也证明了涉案公司的经营理念是合法的,涉案公司从没有以话术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更未有要求医助通过虚假陈述骗取客户钱财的诈骗行为。
同时,本案中葵某的证言明确表示“工作下来每个月底薪2800,其余提成从员工违规操作中扣除,算下来一个月大概能拿到3500左右”可以证明每个月质检部都有处罚违规的医助,并未放任医助违规,也再次证明涉案公司从未有要求医助事实虚假陈述的诈骗行为。因此,本案中即便出现的违规情况,可能是因为质检部员工的疏漏所导致,而并非公司要求其从事诈骗行为。
同时,关于产品效果,本案总共有26个同案犯对疗效作出过回答,有21个人表示产品有效果。举几个例子,赵某和李某明确表示,男性疾病的客户大部分吃药后有改善,有的效果还是比较理想;高某表示有些睡眠质量好了、减肥成功了。因此,不能仅凭少数报案人的陈述,就认为产品无效。特别是根据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有相当一部分客户是表示产品有效的。这证明了公诉人指控本案药品无效、是假药的指控并不成立,本案的药品是客观有效的。
3.所谓涉案公司的经营收入,均流向了C某以及另一名老板F某的账户的指控并不属实;
首先,C某的收入有正当理由,其金额也符合常理。
根据C某某的陈述,其工商银行收取的某账户发放的款项是其“基本工资”,即社保缴费基数对应的工资。系其在经营正规业务的企业购买社保而产生的工资收入。与涉案企业无关。
而农商银行收取的涉案公司关联账户的款项,根据C某的陈述,系其在“基本工资”以外的绩效工资。C某的绩效工资的金额系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并没有因为证据证明C某有取得任何巨额收入。
其次,通过银行流水可证明,C某的收入在2017年2月前后并无异常,可证明他没有参与过涉案业务。
本案中,公诉机关对于诈骗案件的起始时间确定为2017年2月,而通过对C某自2016年6月起的收入进行分析得出的归纳图表可知,C某的收入在2017年2月之后,并无任何的提升,甚至有所降低。这也再次说明,C某所收取款项于涉案业务无关。
面对辩护人以事实为依据作出的归纳、总结,控方当庭无法进行反驳。为我们从根本上变更安全定性、指控以及改变法官内心心证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结果】
在涉案金额如此之高,抓捕了如此多名被告,且控方持有大量对C某不利的证据的情况下,辩护人成功以此为突破口,推翻了控方的指控。在经过接近两年的介入,两次开庭,反复的递交材料、电话、现场沟通,最终,C某的量刑从无期徒刑变更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用当事人的话来说,这样的结果已经属于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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