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0 17:20:19 查看338次 来源:杨帆律师
刑事律师应当做到大胆猜测、小心求证、果断出手
——W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无罪案
【引言】
刑事案件的侦办材料及细节,在公安刑事侦查阶段属于国家机密,当事人及律师都无法接触。这导致在集团犯罪案件中,部分律师在侦查阶段消极应对,认为就是走个过场,要到审查起诉阶段看到证据后才能实质性介入。事实当真如此吗?我们认为不是的。一名优秀的刑事律师,是可以通过办案经验以及会见了解到的内容,去摸索出案件的脉络,大胆猜测、小心求证、果断出手,帮助当事人尽早取得好的辩护效果。这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件中,我们正是秉持这样的原则,成功为当事人取得不予提请批捕的结果。
【背景】
2021年4月下旬,在中山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走私犯罪大抓捕行动中,W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家中被控制及刑拘,随后被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该案系省公安厅领导,多地同时开展的收网行动。根据消息,该团伙除了有多艘大飞以及有多个私人码头上货以外,还曾经在逃避边防抓捕的过程中与向边防开枪射击,性质非常恶劣。
【辩护】
W某被抓两天后,其家属找到我们,经耐心细致地向家属了解W某到案情况,我们凭借经办多个同类刑事案件的经验和专业研究,给家属分析了本案可能的辩护方向。给予双方良好的沟通,家属委托我们为W某辩护。
接受委托的第二天,我们便立即进行与W某会见。
与一般的案件不一样,走私罪存在以下特点:
1.从公海到内海,从内海到陆地,从陆地到仓库的环节,往往由不同的团伙分别操作,不进行统一管理;
2.不同的团伙之间较少联系,较难证明存在共谋;
3.货主会因时制宜,选择不同的团伙合作参与走私;
4.以往走私货物的数量、价值、来源地较难被追溯;
5.……
针对这些辩护点,对W某进行了会见。与很多第一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企业家一样,W某在被拘留不久就被突破,承认了自己有参与走私。经过三天的回神,在看守所的W某显得极为懊悔。
“我想要翻供可以吗?”
经过询问,我们了解到W某不仅已经做了两次笔录,而且两次笔录均承认了走私的情况。而且很可能存在其他同案犯的印证。据此,我们认为翻供并非本案的突破口,甚至可能会引起侦查机关的重点关注,不利于案件的办理。
翻供的想法被拒绝后,W某显得特别沮丧。似乎唯一一个无罪的可能性被推翻了。我们能够理解W某的这一情绪,但是案件显然不仅仅这么一个粗糙的辩护点。在安抚了W某的情绪后,我们又详细的讯问了案件的具体细节,以及W某所了解的外围情况。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会见后,我们将得到的线索、信息进行了甄别、筛选,发现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中混淆了数个犯罪团伙的数起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内容,我们开始密集会见W某,根据其回忆的信息,我们判断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证明不了W某参与了4月份的犯罪行为,并且公安机关也未掌握4月以前走私的相关证据,该情况属于证据链存在明显缺陷且缺陷难以修补。
根据走私罪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被告人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需要海关部门对走私货物是否属于准予进境物品进行检验;对于涉案物品的价值,需要当地统计部门进行价格鉴定;对于涉案物品的偷逃税额,需要海关部门进行价格鉴定。这些都要求相应的客观证据予以作证。
因此,我们大胆地以此为切入口,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直接指出其认定W某构成走私罪的的证据(走私货物的性质、货物价格、偷逃税款金额等)不足的情况。
【结果】
最终,在被刑拘的第29日,W某获得了中山市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
刑事辩护不但需要律师的深厚专业刑辩知识,更加需要洞察力及分析能力,尤其在当事人被刑拘后第一时间介入的侦查阶段,专业且负责的刑辩律师,往往就是一个细节的判断,就能影响公安机关对于逮捕与否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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