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涉嫌集资诈骗,法定代表成功取保|辩护律师不仅需要“打疑”,更需要“重建”

2021/08/20 17:28:43 查看327次 来源:杨帆律师

辩护律师不仅需要“打疑”,更需要“重建”

——Z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无罪案

【引言】

格子铺暴雷近年来已屡见不鲜。这种过去被视为创新的经营模式,多次因为合同违约被推上风口浪尖。除了民事违约以外,这类经营者还很可能被指控刑事犯罪。而本案正是其中的典型。

在当事人作为多家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更参与了多起相关诉讼的应诉的情况下。作为多人被捕且影响巨大的暴雷案件,如果仅仅是“打疑”,也就是指出案件证据不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恐怕难以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对于此中情况,辩护人可以通过收入分析、地位判断等角度展开辩护,将当事人的行为“合理化”,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无罪化”。将当事人与涉案企业作切割,以达到营救的目的。

【背景】

事情要从2019年7月说起,一位律师同行接到了军区战友的电话,问他有没有认识中山的刑事律师,因为自己好友的儿子突然被中山市公安局逮捕。这位同行便将当事人家属带到了我的办公室。

根据沟通了解到,Z某是当时上了中山新闻的某问题楼盘多个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发前几年均与实际控制人交往甚近,有可能与之有金钱往来。在事发前几个月,Z某甚至被多个购房者起诉至仲裁委,而Z某为此还委托了律师应诉。

【辩护】

以上的背景信息显然都对Z某不利,特别是Z某还委托律师实际参与了仲裁的行为,使得Z某很可能被认定系该涉案企业的实控人之一。为了了解公安机关的信息掌握深度,在与Z某家属沟通后的下午,我们便立即携委托前往中山市看守所对Z某进行了第一次会见。

还好,情况没有想象的那么糟,在我们会见时,公安还没有将侦查重点放在Z某身上。于是,我们全面的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与案件相关的细节证据以及公安机关可能掌握的证据材料。

幸运的是,通过会见我们发现,根据目前尚无证据证明Z某与幕后控制人有金钱往来,而Z某亦有证据及合理的理由去解释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原因。这些情况都有利于案件的无罪。

但是,通过会见,我们发现Z某的其他法律风险,而Z某在我们会见时,还打算把那些内容作为“认罪”情节向公安反映。

针对Z某缺乏基础法律知识的情况,我们详细的向Z某解释了本案可能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并且向其解析了案件在他不同的沟通方法下,所可能产生的不同的法律效果。通过沟通,Z某对于自身陈述的法律后果以及应该如何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了更为客观和具象的认识,也同意了我们的辩护方案。

而从看守所出来以后,我们立即开展调查,取得了相关委托律师合同,并通过多方联系,取得掌握了涉案企业的具体背景资料及营销资料,通过法律分析,我们认为本案立案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成立,而如果定“合同诈骗罪”,那么Z某并未涉案。

据此,我们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主要观点如下:

一、涉案企业不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本案有实际的房地产项目

(二)本案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

(三)租金的支付并不是完全按月支付

(四)购房者购买该房产,其目的除了前10年的租金以外,更多的是为了10年以后的房产升值后的转让

(五)10年租赁到期后,购房者无权取回本金,仅能享有房地产所有权

二、当事人并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一)当事人并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

1.过去的接触使当事人相信xx拥有相当经济实力及商业运作实力,足以正常运营房地产项目

2.xx借当事人身份证开设公司的理由,使当事人信任其是合法经营

3.当事人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不了解公司具体经营流程

(二)当事人客观上未有参与任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1.当事人仅仅是涉案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没有任何出资、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没有任何决策权。

2.xx设立该公司时,并未开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当事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参与公司设立后的任何行为。

3.当事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一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没有任何的推进作用。

……

在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同时,我们也将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提交给了公安机关。并且与侦办人员沟通了本案的无罪理由。作为侦查环节的重要一环,尽力改变侦查人员对当事人的有罪推定倾向,也往往可以对案件起到积极作用。

【结果】

很幸运的,我们也遇到了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的办案人员,在提交《法律意见书》两个星期后,Z某成功取保候审!

“杨律师,……出来了!”

看到微信后,我长吁一口气,我们的努力,总算对得起这位母亲的泪水和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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