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5 15:12:13 查看661次 来源:张烜墚律师
冲动的惩罚——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罪名,笔者最近也在办理几起当事人涉嫌聚众斗殴的案件,在此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及处罚。
一、关于定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主观特征
聚众斗殴罪主观上往往出于寻仇、报复、泄愤等不良动机,目的是压制、震慑他人,维护、树立本方威信,逞强好胜、称霸一方,藐视、挑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主体范围的认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虽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行为积极,起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虽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但在幕后进行组织、策划、指挥、或者聚众、斗殴准备过程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的,也应认定为“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
对于受裹挟参与或仅参与了部分预备行为或者其他辅助行为,参与程度不深、所起作用不大、主动性不强、主观恶性小的一般参与者,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三)客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由“聚众”和“斗殴”两个相互关联的行为复合构成。
“聚众”是指以实施斗殴行为为目的,单方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包括事先有预谋的纠集和斗殴现场临时纠集两种情况。“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聚众斗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双方均有斗殴故意,各自聚集三人以上,相互殴斗,
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2、双方均有斗殴故意,斗殴时一方聚集三人以上,一方人数不足三人的,达到三人以上的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不足三人的一方不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3、一方有斗殴故意,并聚集三人以上,殴打对方一人或多人的,有斗殴故意的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聚众斗殴加重情节的认定
(一)“多次聚众斗殴”是指聚众斗殴三次以上且未经处罚的,基于一个起因,经过一次纠集,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相对独立的聚众斗殴行为为一次。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指单方纠集10人以上参与殴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持械聚众斗殴”,是指使用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参与斗殴,既包括在斗殴过程中实际使用器械殴打对方,也包括通过展示器械对对方进行威胁、震慑;既包括经过事先预谋和准备后携带器械,也包括在斗殴现场临时寻找、使用器械。
一方持械斗殴的,仅对持械一方按“持械聚众斗殴”处罚。
三、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此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聚众斗殴罪作出更为细化的量刑指导,大家可以通过网络查阅,不得不说实施细则中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从重处罚。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希望大家可以通过阅读我的这篇普法文章,对于聚众斗殴罪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增加自己的法律意识观念,同时促使自己在生活中做事、做人都要保持宽容的心态。把我们的热情、激情、冲动用在应该做的事情上,矛盾时互相退让,熟话说的好“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对我们的制裁。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