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是否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能免赔?

2018/03/07 17:25:56 查看323次 来源:汤红玲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0日晚4时20分许,张某某的丈夫曾某驾驶车牌号湘A×××××的小轿车在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环线桥下地段由北往南行驶时,恰遇翁某某驾驶车牌号湘A00000的小型客车从该地段由西向东行驶,因曾某驾车不遵守交通法规,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翁某某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和曾某支付了翁某某医药费18000元(其中非医保费用2365.70元)、车辆维修费302000元;此外张某某自己的车辆也花去维修费28136元,由此共造成张某某经济损失总计近35万元。

  经查,张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为湘A×××××小轿车向人保长沙分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50万商业三责险和13万机动车损失保险,均购买不计免赔,张某某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了保险费,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限内。曾某为武警现役军人,合法取得了部队车辆驾驶证,准驾车型B。《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未认定曾某为无证驾驶,其责任与无证驾驶无因果关系。张某某赔偿翁某某后,依据保险合同向XX长沙分公司理赔,XX长沙分公司以曾某系无证驾驶拒赔。张某某遂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出保险合同纠纷之诉。

  争议焦点

  曾某持部队驾驶证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以“无证驾驶”拒赔?

  判决结果

  一审结果:张某某与XX长沙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作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张某某同意扣除非医保用药,法院判决XX长沙分公司赔偿张某某除非医保用药之外的所有损失。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弘一律师观点

  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并不当然属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保险合同商业险约定的免责范围。

  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八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曾某已于2005年取得准驾车型为B型的部队车辆驾驶证,具备较强的驾驶技能,其驾驶的机动车系轿车,持有C照的人就能驾驶,其持B照驾驶被保险车辆并未增加车辆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危险性。

  2、虽然XX长沙分公司提出曾某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取得民用车辆驾驶证,且《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公交管(2003)17号批复)已经明确规定“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曾某持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无证驾驶免责情形,其不需要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但根据张某某和人保长沙分公司签订的购买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以及机动车损失险等保险合同,均未对免责条款中的“无有效驾驶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人保长沙分公司引用的公安部28号令以及依据该公安部令作出的公安部公交管(2003)17号批复已经废止,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人保长沙分公司也未提出证据证实曾某取得部队车辆驾驶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且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并未认定其系无证驾驶,排除了曾某系无证驾驶担责的因果关系。

  3、“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系保险公司免除自身义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投保人并无协商可能,只能选择接受与否。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庭审中,XX长沙分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就其免责事项尽到了充分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张某某并不生效。

  综上,最终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特别说明

  本文案例系根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真实案例改编。虽然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并非所有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行为都能被视为“持合法有效驾驶证件”而得到法律保护。当现役军人退伍后应当及时依法申请更换民用机动车驾驶证。探亲休假期间,不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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