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8 13:04:05 查看402次 来源:周玲律师
一、案情简述
2017年3月14日23时至3月15日5时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任某伙同秦某某、李某、金某某、杨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由李某以打麻将为名,将被害人朱某某、杨某某、张某约至成华区八里桥路“蓉北茶府”666号包间内,后谎称三名被害人打假牌让其赔偿为由,采用暴力殴打和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朱某某的27000元现金和被害人杨某某的11700元现金,以及被害人张某的2000元现金抢走,共计40700元。后被告人任某某、任某伙同秦某某、李某、金某某、杨某某逃离现场。同年3月20日,被告人任某某、任某在本市锦江区走马街“时光盒子”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二、辩护思路
1、辩护人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抢劫罪的涉案金额有不同意见。李某作为本案同案人,李某牌桌上的钱实质上为本案一个道具,不应当计入本案涉案数额。本案涉案数额远远达不到起诉书所指控的40000余元。
2、被告人任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犯意由他人发起,且并未参与之前预谋;在整个行为过程是受他人教唆、指使;且分赃较少。应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3、被告人任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犯意由他人发起,且并未参与之前预谋;在整个行为过程是受他人教唆、指使;且分赃较少。应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4、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以前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任某某、任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四、律师随笔
刑事案件家属大多不懂案件流程,以为案子到了法院了,情况严重再委托律师。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当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利委托律师,而律师越早介入案件,对当事人越能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每一个案子都具有个性,需要律师充分研究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所以建议家属,一旦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及时咨询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以便律师尽可能的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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