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军、周玲律师为放火的刘某某成功辩护,一审获轻判

2018/03/08 17:08:16 查看392次 来源:周玲律师

  一、案情简述

  2017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某某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该酒店,当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交友软件先后邀约两名男子来到该房间,并与其在房间内吸食毒品,随后两名男子先后离开。次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吸食冰毒致精神焦虑,用打火机将数条毛巾点燃并分别放置在房间的床上、窗台及床边柜子内,致使该房间发生火灾,给酒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000元,酒店发现起火后即拨打110/119报警。被告人刘某某同日被公安机关挡获。经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对其2018年8月4日的违法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律师思路

  1、在案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同于其他的放火罪案或是为了泄愤报复、或是为了毁灭证据等非法目的,而是在自己出现精神障碍情况下的求救自保行为。虽然该行为客观上触犯了刑律,但辩护人认为其求救目的所折射出来的个人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现场

  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坦白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过程。被告人刘某某的该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应被认定为具有自首的情节而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无犯罪前科。在律

  师多次会见时,刘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深深的后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也当庭自愿认罪。刘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意愿明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予以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轻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律师随笔

  刑事案件家属大多不懂案件流程,以为案子到了法院了,情况严重再委托律师。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当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利委托律师,而律师越早介入案件,对当事人越能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每一个案子都具有个性,需要律师充分研究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所以建议家属,一旦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及时咨询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以便律师尽可能的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帮助。

  本案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立即联系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与被告人沟通了解案情、及时跟进案件,最终取得了让人满意的判决结果,家属对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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