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021/08/27 16:08:48 查看160次 来源:吴吉帅律师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2、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那么,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名受害人未能同时在同一法院起诉,导致交强险赔偿限额分配困难的,应当如何处理?是争取一案处理统一分配,还是分案处理保留份额?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理赔数额。

  如果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合并审理。

  如果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后受理的法院将案件移交最先受理的法院合并审理。

  如果多个被侵权人未同时提起诉讼,建议最先受理的法院通知尚未提起诉讼的其他被侵权人参加诉讼;如果其他被侵权人治疗尚未终结,无法确定损失数额的,建议中止案件审理,或适当预留交强险理赔份额;如果其他被侵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坚持不起诉,或者无法查明、无法通知其他受害人参加诉讼的,可不再为其预留交强险理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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