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单位补缴社保要及时,否则过了时效法院不管

2018/03/10 18:43:59 查看1843次 来源:苏成生律师

  郑某是我县某所小学的代课老师,临近退休时要求曾任教过的小学补缴社保,但申请被驳回。二十多年青春都奉献给了三尺讲台,郑某能顺利维权吗?去年10月,她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请求被驳回,其后诉诸法院。近日,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余年无社保,老师起诉校方

  1981年,因我县部分乡村地处偏僻,教育系统师资匮乏,郑某受聘于山门某小学从事代课教师工作。2004年,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也未替郑某缴纳社保。

  去年10月,在其他学校担任代课教师工作的郑某临近退休,想起之前工作的山门某小学未替其缴纳过社保,考虑到学校已被并入平阳县某小学,于是,她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平阳县某小学补缴社保,但申请被驳回。去年12月,郑某诉诸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与平阳县某小学在1981年到2004年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小学补缴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8.5万元。

  校方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被告平阳县某小学称与山门某小学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原告郑某与山门某小学存在劳动关系,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该劳动关系在2004年已终止。“已经过去10年了,原告一直没主张相关权利,早就超出诉讼时效了。”被告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质疑。

  为了证实与被告存在20多年的劳动关系,原告郑某提供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2年9月16日的证明,证明她于1981年9月至2004年7月在被告平阳县某小学代课,并盖有被告的公章。面对代课证明,被告辩称因管理存在漏洞以致公章被盗用,证明上没有经办人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莫忽视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明加盖有被告单位的公章,可以证明原告郑某从1981年9月至2004年7月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被告公章被盗用的辩解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告郑某于2004年离职,明知学校未缴纳社保,但直至2014年10月、2014年12月才分别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及向法院提起诉讼,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由于其诉讼请求超过法律保护的时间,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郑某早已知晓学校未替其缴纳社保,却一直未向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消极对待,最终因超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而未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承办法官对于诉讼时效解释道。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郑某与被告平阳县某小学之间从1981年9月至2004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劳动仲裁是大部分劳动争议处理的前置程序,劳动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及时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一旦超过时效,将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平阳新闻网 通讯员 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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