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也是工人,应该一视同仁

2018/03/16 10:01:52 查看169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每年的暑假放假的时候,都会有一大批学生利用暑假的时间,去到工厂打工赚钱,一些还是童工也有出来打工的。当然了,使用童工是违法的,是国家明确禁止的。如果学生工发生了工伤,可以不可以跟社会上正常的成年人获得一样的工伤待遇呢?下面分享一个案例:

  小候是一名学生,未足18周岁,算是未成年人,他在学校放暑假的时候,懂事的他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主动提出去工厂打工挣钱。2017年7月6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生产手机数据线的工厂做普工,每天大概工作在11个小时左右。

  2017年7月30日,小候在工作中不慎机器压伤左环指,造成左手环指末节骨折并左小指挫裂伤,甲床缺损,住院治疗。在医院住院期间,其父亲通过网络的途径认识了笔者,遂从微信上与笔者进行了沟通,在得知小候的劳动关系证据很欠缺的情况,指导他一步一步的与用人单位沟通,最后终于办到了一张工作证,但是工作证上的职务写的是学生工。学生工三个字为以后的工伤赔偿基数扯上了麻烦。

  出院休息到期后,与工厂协商工伤赔偿的事情,单位认为由于小候是学生工,只愿意以东莞市最低工资的计算工伤赔偿基数。数额相差太大了,不能接受。只有走法律程序了。

  然后向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7年10月17日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13日伤残鉴定为十级。接下来向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开庭时,仲裁员认为由于工作证上的职务是学生工,并且小候未满十八周岁,在工资方面不能参照东莞市当时的社会平均工资3854元一个月来计算,也不能只按照最低工资1510来计算,取了一个折中的数额2300元来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2017年12月28日,仲裁裁决以2300元为赔偿基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9531.31元。当我们接到这个裁决书,第一反应就是不公平,学生工也是工人,随后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我方的多次与法官沟通,提出学生工也是正常的工人,应该按正常人应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法官认可,经过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40000元了结此案。

  律师观点分析:成本较低的学生工成为企业竞相“压榨”的对象。目前,全国不少城市都面临着“用工荒”,不少企业面临着人力成本上涨的困难。而部分企业似乎更有“长远眼光”,早就通过“压榨”学生工降低了人力成本。

  本案的另外一种情况,如果粘候是实习生,则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依据是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有人甚至称:学生以学习为主,而不是以实习、兼职等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

  显然,本人的主人公不是实习生,而是学生工,理应是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学生在社会经验上明显处于弱势。个别部门性规章甚至明确对学生工以歧视性不平等保护,使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能对他们给予平等保护,使得他们更易成为不良用工单位侵害的对象。

  再有,现在的学生,他们思想活跃,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在法律上,学生工也是劳动者,应当平等保护,不应当区别对待!何况从中国近百年历史来看,社会稳定的局面,离不开对学生问题的正确处理。

  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政治角度,给予学生工平等享有劳动法的保护都是毋庸置疑的。必须立即废止劳动部对学生工的歧视性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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