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的“粉丝爱”侵犯肖像权吗?

2021/09/08 11:33:29 查看243次 来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小王是明星A的粉丝,某天他将电视剧B的男主使用AI技术换成其偶像头部,并将换脸后的视频发布到网上传播。那么,小王的行为是否侵犯到了明星A的肖像权?

小王的行为涉嫌侵犯明星A的肖像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18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10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律师评析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深度伪造、AI换脸等技术的出现,为文化产业、游戏产业中的试妆、试衣以及游戏角色替换、视频角色替换等场景的应用和实现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大大丰富了群众生活。但同时也有人利用这些信息技术手段实施侵权等违法行为。比如,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高度逼真且难以识别的图片、视频去进行广告宣传;伪造他人的肖像,或者通过抠图、换脸等方式进行使用,甚至是侮辱、诽谤性使用等。


律师提示

作为公民,要重视自身肖像权的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对于肖像权人的肖像进行制作、使用、公开的行为,以及肖像权人的肖像制作肖像作品的肖像作品权利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已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均涉嫌构成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要积极予以维权。

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权益被侵犯,应当注意及时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如果侵权行为涉及互联网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或者渠道的,也可以及时致函平台、渠道等运营方进行删除等处理,避免扩大影响。

因个人肖像权遭到侵害而受到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赔偿,进而维护自身权利。

作为需要使用他人肖像或进行肖像权作品创作、制作或使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要注意授权的合法取得。即不论是进行肖像权作品的制作、使用或公开,还是作为肖像作品权利人对于肖像作品进行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的使用,均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方可实施。

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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