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质证实务总结》

2021/09/09 14:53:58 查看447次 来源:刘宇望律师

“证据”一词的含义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无论是律师在庭上辩论,还是法官判案,都要依照证据所反应的事实。可说庭审流程中的“质证环节”是关键环节,举证和质证没有做好的话,严重会影响至判案结果。

以下笔者结合办案经验总结质证方法和惯用质证思路(后期有补充):

一、质证的内容:“证据的三性”

质证一般是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在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以及证明力 等方面提出质疑或者辩驳。

真实性:包括了形式真实和实质真实两种,其中形式真实是指原物、复印件是否相符而实质真实是指内容是否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

关联性:审查证据资格、最低限度联系、证明力、证明目的。

合法性:分为来源合法和形式合法。对于来源合法:要审查形成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私自录音、录像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实践操作空间很大)。对于形式合法:要审查证据种类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合法(是否签字盖章、是否经过公证)。

二、质证理由(对....有异议+理由)

1、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1)未能提供原件、原物的;复印件与原件不相符合;如果对方证据中含有己方当事人的签字,但签字并非己方当事人所为,可申请对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2)内容与事实不符合;证据存在删减、剪辑或遗漏;违背常理、交易习惯的。

2、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证据形成于案外人或者由案外人出具的,并且案外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时,则对这种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3、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1)出具证据的主体不适格或者资质存在瑕疵(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2)欺诈、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3)应当进行公证、认证的证据没有进行公证和认证,不具有合法性。

4、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1)提供类案判决的情况;(2)证据与争议焦点无关;(3)证据与本案无关。

5、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如对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没有办法证明其所提出的诉讼主张,则可当庭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

注重文书格式


三、“证据突袭”时的应对

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要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也称为“举证期限”。之所以要规定举证期限,是因为法院为了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但现实中有很多律师和当事人还是当庭提供新的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如若对方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则构成证据失权,失权的后果是产生证据法上的责任,即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但若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将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应当采纳该证据,但会因此产生诉讼法的不利后果,即被法庭予以训诫、罚款。“

如遇到“证据突袭”,应认真审查证据的三性以及证明目的,在提出全面的质证意见的同时不要忘记提醒法官该组证据是逾期证据。

四、总结

举证和质证环节直接关系到法官对事实的判定,进而影响最终的诉讼结果。同样没有固定不变的模板,律师也要求具备随机应变的能力,超强的诉讼技巧要靠不断的打磨才可具备。学法的律师可叫做“法师”,“法师”也要靠打怪升级买好的装备才能变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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