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能否规避劳动关系?

2021/09/10 13:53:14 查看160次 来源:肖升东律师

案情介绍

邓某经朋友介绍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一直在某中铁公司的分拨中心从事货物装卸工作。

邓某进入某中铁公司分拨中心工作时,在该公司人事工作人员引导下在手机上通过“登记注册身份信息”软件和“薪孵化”软件在线完成了个体工商户注册申请信息提交,并与某优活公司在线签订了《承揽服务协议》,约定某优活公司将其装卸业务外包给邓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某产业园区咨询服务部)。

某中铁公司对分拨中心的所有装卸工人进行了分组,每天由某中铁公司的管理人员对邓某等装卸工人进行安全培训、考勤及完成装卸任务情况进行记录,某中铁公司依据工作量计算报酬并以表格形式上传到“薪发放”APP进行公示。某优活公司依据“薪发放”APP的表格数据向装卸工人发放劳动报酬,转款信息备注载明:发放人:某优活公司,业务类型:承揽费。

2020年4月21日,邓某在装卸货物时从货车上摔下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直至2020年5月18日出院。

此后,邓某向新都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邓某与某中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新都区劳动仲裁委于2020年8月26日开具逾期未受理证明。邓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邓某虽然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并与某优活公司签订了承揽服务协议,但是邓某一直是在某中铁公司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某中铁公司管理人员直接安排,并由某中铁公司管理人员对其出勤情况进行考勤,每天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装卸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对应薪酬情况都是某中铁公司管理人员在进行统计、公示,由此说明邓某在工作中实际是直接受某中铁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安排,并接受某中铁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双方据此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邓某与某中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转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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