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工期延误

2021/09/17 14:13:40 查看151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施工合同中工期延误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1甲公司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3年,工程竣工验收。20143月,双方决算,确认结算款为3720万余元。同年9月,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诉请甲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250万余元。甲公司反诉主张乙公司逾期竣工、工期延误以及未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等理由索赔。

    ①该武汉合同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依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未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②该武汉合同案中,在案涉合同未就工程价款结算时保留违约索赔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于甲公司一审反诉主张乙公司逾期竣工、工期延误以及未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等违约索赔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该武汉合同案中的实务要点: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未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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