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7 14:34:41 查看106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2年管委会与甲公司签订《框架协议》,该合同中约定:后者通过“招拍挂”程序,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取得管理区土地;项目用地按购地价不低于80万元/亩供地,土地价格最终以市场“招拍挂”为准,超出购地价格实得部分,双方按7:3分成,管委会以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或奖励方式予以返回等。后因甲公司以挂牌出让土地起价高、目前状况不太适合大量商业开发等理由而未参与竞拍。2016年,在管委会退还甲公司已付“购地款”6000万元后,诉请管委会支付违约金、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该武汉合同案中关于框架协议效力成为合同争议焦点之一。
①该武汉合同案中判断案涉协议效力应考察合同签订背景和内容。但考察框架协议签订背景和内容可发现,签订框架协议属于管委会落实招商引资政策而实施的行为,约定主要内容为甲公司同意在管理区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管委会直接或间接给予一定政策优惠或经营便利等。框架协议中关于竞拍底价和溢价处理条款,虽具有控制甲公司投资成本意图,但属管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政策优惠承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②该武汉合同案中框架协议对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已明确约定,甲公司须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程序,由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出让,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土地。因此,管委会关于框架协议违反国有土地出让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理由,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武汉合同案中的实务要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竞拍底价和溢价处理条款,虽具有控制投资成本意图,但属管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政策优惠的承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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