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房屋征收中承租人的利益保护

2021/09/22 10:34:38 查看2783次 来源:贾昆明律师

经营性房屋的征收有其特殊之处。除了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外,还涉及到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损失等补偿项目;补偿对象不仅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还包括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即承租人。现实中,经营性房屋被征收时,由于种种原因,而使承租人处于“有损失却无补偿”的境况,并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诉讼。

一、承租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承租人对房屋征收活动应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承租人具体对那些行政行为有原告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分歧。

1、对强拆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

2、对征收决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3、对安置补偿协议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承租人可主张的补偿范围

1、搬迁费用

该项费用一般用于补偿因征收活动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房屋,需要将房屋内的可移动财物搬迁或临时安置到新的房屋而产生的费用。

2、临时安置费用

该项费用一般用于选择房屋安置的情形下,从房屋被征收到交付新的安置房屋期间,由此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用。

3、装修装饰的损失

该项费用一般用于补偿承租人正常经营活动中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让房屋的布局、风格等更适合于承租人所经营的行业。不同的行业对装修装饰的要求不同,由此产生的损失也不同。

4、停产停业的损失

一般的房屋征收活动中,租赁合同往往未到期,但承租人已经无法正常经营,由此必然产生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二是因征收而必须发生的一些费用。比如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等等。

一般省市出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会明确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法。

三、采取何种途径能够保护承租人利益

 

1、要求征收人给予补偿,即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

2、与被征收人之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解决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也会规定通过约定的方式解决承租人应得补偿利益的分配。此处“约定”一般指的是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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