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3 12:26:00 查看682次 来源:贾昆明律师
所谓外嫁女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般是指某村女性出嫁到外村或者进城,其原户籍所在村以补偿安置方案、村民会议决议等各种名义拒绝给予其补偿安置的情形。
对这类时至今日仍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纠纷,各级法院近年来摸索出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裁判原则,诞生了若干份堪称外嫁女纠纷处置“教科书”般的经典裁判。
嫁到外村的女性村民不予拆迁补偿安置?
委托人赵女士及其儿子系山东省济南市某村村民。赵女士出嫁外村后户口并未迁出,后又与前夫离婚,其一直未被前夫所在村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8年前后,赵女士所在村被纳入当地棚改旧改项目占地征收范围内。
项目启动前,当地依据村民自治,通过召开村“两委”会议并按照投票表决形式界定了人口,赵女士及其儿子未被界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由当地街道办拟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补偿安置方案更是明确,被安置人是被拆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享受40㎡的套内建筑安置面积,每户按享受的套内建筑面积总和选定户型……已婚嫁外村脱离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不予安置。
就这样,委托人被排除在了能够获取安置房的本村村民之外,未能获得这部分安置。赵女士不服,遂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于是,委托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街道办给予两原告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每人分配4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的安置补偿待遇。
那么,面对这样一起极具典型性的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纠纷案,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外嫁女纠纷有6大判定标准,不给的安置房法院直接判
综合《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可知,外嫁女补偿安置纠纷需考虑6方面判定标准。
其一,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完成前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村是判定其能否有资格获取补偿安置的首要条件。
其二,外嫁女是否仍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生产生活关系是同样重要的判定标准,但对于外出务工、求学这样的生产生活关系暂不在本村的外嫁女的补偿安置权利也应当予以保障。不能因为其不在本村长期居住或者工作就剥夺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进而在征拆补偿中区别对待。
其三,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外嫁女未在嫁入地分得土地,那么其仍然以娘家所在村的土地为生产资源和生活保障。
其四,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
其五,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的讨论意见。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点并非指法院要直接采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而是要对其意见是否符合征收拆迁、土地管理、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其六,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
综上所述:
“外嫁女”及其子女享有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条件可归纳为“户籍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或者存在以农民工身份外出务工等情形)+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安置补偿待遇+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村民义务”。
而在本案中,赵女士母子二人所提供的大量证据均支持其完全符合前述判定标准。被告街道办仅凭村“两委”通过的补偿安置方案中对此的不合理规定就剥夺其获取安置房的资格,显然不能获得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委托人母子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每人分配4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的安置补偿待遇,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又一次得到了维护。
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女性村民的是,外嫁女能否获取与本村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关键在事实和证据。各级法院摸索出的上述判定标准无疑具有较为普遍的参考价值,值得广大女性村民加以留意。
可以确定的一点是,仅凭村“两委”的所谓村民自治决议或者某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地方性规定中排除外嫁女获取补偿安置权利的条款,是不能剥夺外嫁女的补偿安置权益的。遇到这类问题女性朋友们要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起恰当的法律程序。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