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 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2021/09/25 16:19:58 查看368次 来源:乔正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配偶依法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相关财产。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结为夫妻,之后张先生因工作需要时常出差,期间与单身的赵女士相识,双方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张先生为讨赵女士欢心,瞒着王女士出资30万元为赵女士购入一套价值80万元的商品房,并且多次赠与赵女士金钱累计约15万元。王女士得知张先生婚外情后,即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返还45万元。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未经配偶王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赵女士,经王女士否认后,属于无权处分,赵女士理应返还。具体理由如下:一、张先生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如未对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二、张先生赠与赵女士财产的行为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虽然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此处平等是指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涉及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配偶同意,尤其是重大财产处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三、赵女士明知张先生已婚,仍与其保持长期不正当关系,并接受赠与的,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构成善意取得。赵女士在取得相关财产的过程中,并不是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而是免费受赠,因此这里不考虑其是否善意,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张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女士,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行为无效,赵女士应当依法返还。

小结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较于法律对未婚同居的消极态度,婚外同居违反了《民法典》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公权力在一定情形下的必要干预将体现法律和社会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是法律和社会的必然要求。夫妻共有为典型的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配偶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损害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亦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物欲横流的时代,每个人都应秉持健康的婚恋观和金钱观,洁身自好,自力更生,无愧于家庭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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