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5 16:24:06 查看184次 来源:乔正律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否则可能会因举证不能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厂房,乙公司既是业主单位也是物业管理,该厂房的消防、治安、安全责任均由乙公司负责。
之后某天,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所租厂房区域内的消防栓发生漏水,遂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派人前往现场后,乙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厂房维修消防阀门,消防栓才停止漏水。
事后,甲乙公司查明,漏水时消防栓的手柄缺失,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尽到消防卫华的物业责任,要求乙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乙公司反驳称消防栓手柄缺失系人为损坏,而且消防栓位于甲公司承租厂房,乙公司无法进入,厂房内的消防设备理应由甲公司自行维护。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甲公司承租厂房后,厂房内的消防设备均由甲公司负责,而且案涉消防栓位于甲公司承租的封闭区域,无甲公司许可,他人无法进入,甲公司应当负有维护相关消防设施的责任。
第二,甲公司主张消防栓手柄缺失导致发生漏水事故,系乙公司公司管理不当,应当提供乙公司在交付厂房或者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的证据。但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故,甲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侵害其权益的证据,其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理由不充分,依法全部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否则可能会因举证不能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与保养责任主体的问题。
房屋出租前:作为出租方,当事人应在确定己方物业的性质、承租用途等多个方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出租房屋消防责任的要求落实自己的消防义务,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注意明确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作为承租方,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注意出租房屋是否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房屋出租后:虽然出租方负有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与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但租赁的房屋实际是由承租方掌控,故对屋内设施、消防安全、电路等承租方也应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对于物业方,消防安全责任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物业承担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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