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抚养权纠纷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2021/09/25 16:24:52 查看157次 来源:乔正律师

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案情简介

贾女士与尹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7岁的女儿依依由父亲尹先生抚养。但是二人离婚之后,尹先生经常不配合贾女士对依依的探望,贾女士几乎每次都需要通过民警及居委会调解才能见到依依。而且,尹先生由于工作关系,往往早出晚归,与女儿依依相处的时间很少,依依平时的生活都是由爷爷奶奶照顾。此外,尹先生在交往女朋友之后,依依觉得在父亲尹先生家里待的比较压抑,向母亲贾女士表达了想和母亲一块生活的意愿。贾女士认为尹先生不再适合抚养女儿依依,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女儿依依的抚养权,由尹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贾女士与尹先生关于女儿依依的抚养权争议,虽然各执一词,但是否变更抚养权,应当准确了解女儿依依的真是意思表示,于是当庭让贾女士和尹先生退庭,单独询问女儿依依的意见。

随后,依依向承办法官表示,自己愿意跟着母亲生活,在父亲家里生活的比较拘束,不想呆在这样的环境,而且父亲也不能时常陪伴自己,爷爷奶奶虽然舍不得自己,但也希望自己能够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最终,法院认定尹先生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依依的抚养权变更为贾女士会对依依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依依表示愿意随母亲贾女士一起生活的意愿应当得到充分考虑和尊重 ,故贾女士诉请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考虑依依成长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尹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依依年满18周岁为止。

 

法官寄语

本案中,依依尚未成年,作为父母的贾女士和尹先生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虽然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依依的抚养问题已经作了约定,但因为尹先生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没有处理好与女儿依依的关系,导致依依认为家庭生活拘束。因此,将依依变更为母亲贾女士抚养,不仅符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也是从有利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上进行考量。

法院提醒,虽然已经离婚,但作为父母仍需要正确处理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避免因沟通不足导致与子女的亲情疏离,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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