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外的实习关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实习过程中受伤的如何赔付?

2021/09/25 23:52:57 查看167次 来源:尹莉文律师

学生在校外的实习关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实习过程中受伤的依照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赔付?

 

实习,顾名思义,指在实践中学习,是学校实践教学的一种方式。那么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能否认定为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实习是学生校外实践,也不应视为就业,那么与用人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那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的,自然不能按照工伤处理,到底以何种法律关系处理呢?接下来带你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如何裁判。

诉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被告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系的学生。2009年12月1日,被告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按教育部文件统一安排毕业生实习,原告进入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顶岗实习,约定第一个月工资1000元,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工资1500元。2009年12月30日下午3时许,原告等人在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下,给其公司新厂房门刷漆,因厂房门比较高,原告站在三角架上刷门,在推动三角架从一侧向另一侧时不料三角架倾倒,导致站在三角架上的原告从2米多高的三角架上坠落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把原告送往宿迁市中医院救治,后转至句容市中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3天,原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43305元。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已给付15000元医疗费,并护理11天。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根据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45888元。因未获赔偿,原告王某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34904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没有劳动或雇佣关系,实习行为是学校教学的延伸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其不应对原告承担赔付责任。
  被告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以原告是作为员工在公司工作受伤,学校没有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王某系被告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其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习,因此项实习是该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学校对原告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作为实习单位的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实习期间,负有对原告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应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原告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由于原告是基于实习到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其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最终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规定,按照各方过错责任,判决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一致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并达成协议。

从案例判决可见,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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