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恶意违约 退一赔一,惩罚赔偿

2021/09/29 20:19:50 查看190次 来源:王兴华律师

近年来,由于我国房产市场需求量暴增,房价持续飙升,部分开发商在暴利的驱使下,不惜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及道德的底线,将已出售的商品房以更高的价格另行出卖,从而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几年前市民王先生在某小区看中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用自己辛苦半辈子的积蓄支付了首付款35万元。终于等约定的交房日几周前,王先生欣喜的前往小区查看楼盘竣工程度发现自己订购的房子正在装修,困惑的王先生赶紧找开发商了解情况,细问之下才知道开发商已经将该套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陈女士,并已经给陈女士办理了产权登记。自己翘首以盼的新房子怎么突然成了别人的,王先生对此非常愤怒,便多此找开发商进行理论,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但开发商只想以支付同意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违约金打发王先生。王先生一怒之下见协商无果王先生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开发商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称之为“房号登记号码误差导致”,并愿意同王先生以赔偿5万元违约金为条件和解。但这显然不能弥补王先生的损失。

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 ,本案历经一、二审,原告一一列出的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开发商所谓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法院最终认定,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与王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其提出的“房号登记号码误差”的理由不能认定为将房屋再次销售正当事由,故判令双方合同解除,开发商返还王先生购房款30万及相关利息,并给付王先生经支房款100%的赔偿金,30万元赔偿金。

这个一个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关键点有以下3个方面:

1, 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的效力

王先生与开发商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购房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不因为房子又卖给了别人而归于无效。

2, 陈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案例中据律师的调查,张女士在买房时,对于房屋先前已经卖给别人的事实并不知情,并且张女士已经支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所以张女士属于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在物权法领域,善意第三人对物权的取得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故该套房屋已经归于张女士所有。王先生只能依据前述有效的购房合同起诉开发商要求违约赔偿。

3, 王先生获得多少赔偿

对于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赔偿标准,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回顾本案,因为开发商将已经卖给王先生的房屋再次出售给善意第三人陈女士,王先生在不能实现买卖房屋目的的情况下,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城区交通便利地带,从签订合同以来该处房屋大幅增值,考虑到目前辖区房屋交易的市场价格和王先生的损失,加之开发商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已付购房款100%的惩罚性赔偿金。

开发商一房二卖,一般是为趋利而故意为之,主观恶性极大。购房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在当前很常见。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和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这种前提下加大开发商的赔偿力度必然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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