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死亡的,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配

2021/10/04 22:09:46 查看347次 来源:王爱国律师

上海法院观点:

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公房承租人已死亡,其因不具备主体身份而无从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即征收补偿利益中不存在公房承租人的遗产,故其继承人无权要求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征收补偿利益应在共同居住人之间分配。仅在被征收的公有居住房屋中,除已故承租人外无其他户籍在册人员的特殊情况下,征收补偿利益可作为公房承租人的遗产分割

征收补偿利益的具体分配

1、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死亡,其继承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必须为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征收补偿利益在承租人死亡时并不存在,并非针对该承租人,故从法律性质上讲,不属于其遗产。即便征收补偿利益是公房承租权转化的利益,但因公房及公房承租权均不属于已故承租人的遗产,故征收补偿利益也不属于其遗产。且死者通常意义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不会发生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已自然丧失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故已故承租人因不具备主体身份而无从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即征收补偿利益中不存在公房承租人的遗产,征收补偿款等权益无法定性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承租人继承人也就无权参与征收利益分配。

2、被征收公房存在符合同住人条件的人员则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为共同居住人共有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公有住房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具有一定的保障住房的性质。承租人虽然没有获得产权,但根据我国公有住房租赁、征收的相关政策,承租公有住房是国家分配给职工的一种社会福利,此种福利的享受人不仅包括承租人,还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相应具有资格的“同住人”的居住权可以得到具体保障。因此,国家针对公有居住房屋作出的征收补偿系对承租人及同住人居住利益的补偿,发放给具备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身份的人。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死亡,此时应该保护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为共同居住人共有。当然共同共有也不意味着等额共有,所有共同居住人均分征收补偿利益。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决该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情况、对系争房屋贡献的大小、他处有房情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

3、被征收公房不存在符合同住人条件的人员但有户籍在册人员应在户籍在册人员中酌情分配征收补偿利益。

若有户籍在册人员且均不属于共同居住人的,因各方情况一致,应在户籍在册人员中酌情分配征收补偿利益。虽然在册户籍人员都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但具体分配时依然应当结合在册户籍人员的实际情况,考虑系争公房来源、当事人户籍迁入的时间和原因、系争公房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他处福利分房的时间和面积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予以分配。

4、被征收公房中无户籍在册人员

若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该房屋内无户籍在册人员的,则考虑房屋的来源,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征收补偿利益可作为公房承租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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