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的制度安排

2021/10/08 14:36:49 查看217次 来源: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张某每个星期工作6天。在后来,张某称,他工作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上限,为张某拒绝了加班的相关的安排,他所在的快递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快递公司给予警告,责令改正。996违法一直是有法律依据的。目前实行996制度的企业非常多,尤其是互联网生态圈的企业。人社部在现阶段发布案例,明确996违法,是根据现阶段生产力状态、经济形势、人口形势作出的郑重重申。吴某的公司未经审批不应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由于公司制度的规定,吴某所有的加班均没有经过加班审批。但吴某保留了加班的事实证据、加班的申请单。吴某离职后申请仲裁,仲裁委根据吴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确定加班事实存在,支持了加班费的请求。加班审批手续是大部分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加班的程序性要求。但公司必须注意的是,加班审批手续不是尚方宝剑,如果员工提供了加班的事实证据,比如特定时间段内的工作记录、公司领导在微信群里安排工作的记录、通过邮件讨论工作内容的记录等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加班事实,从而支持员工加班费的主张。

   某一家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晚上九点之后可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的不计入加班时间。常某存在长期加班的行为,但由于公司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常某多数的加班都没有被认可,没有获得相应的加班费。后常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差额。仲裁委认为,公司主张18:00-21:00是晚餐和休息时间,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远远超过了合理用餐时间,不具有合理性,且公司未能举证18:00-21:00是员工的晚餐和休息时间,不支持其抗辩。规章制度是企业自主用工权的最重要体现,企业有权利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规章制度。但是,不仅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受到法院、仲裁委的评价,制度合理性亦受到约束。规章制度不是法外之地,制定合法、合理、有效、人性化的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人力资源的最大发挥。

   我是长沙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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