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

2021/10/09 12:25:52 查看3665次 来源:蒯易来律师

居住权的设立规则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 的设立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 

       在涉及到离婚或分家析产、以房养老、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又需保障居住权益等 情形下,均可自愿签订合同设立居住权,既可以约定附期限的居住权,也可以约定终 身居住权。 

       依照《民法典》第 367 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 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但必须要注意的是,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居住权合同签订 ,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以遗嘱继承获得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受遗赠人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未完成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可能会丧失权利。 

     《民法典》第 230 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此,通过遗嘱继承设立的居住权并不以登记为设立要件,而是自继承开始时, 继承人取得居住权。但为避免争议,仍建议及时办理登记。

 3.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虽然《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该种方式,但根据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及《民法典》 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是居住权设立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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