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军 周玲律师成功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王某某辩护,一审获轻判

2018/04/06 19:37:20 查看302次 来源:周玲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蔡某某推荐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加入该组织后,王某某积极向他人宣扬、推荐该组织,发展下线,不断提升自己的层级和经济收益。截至2017年7月24日,王某某在”善心汇”整个网络中心处于第10层,其下级网络有19层;直接下级24人,总下级会员33290人;完成54次赠与、累计519000元,27次受助、累计659900元;支出善种子8089个,支出善心币69412个,支出善金币19289个,管理钱包支出157500元,管理钱包剩余290775元。

  同时,王某某创建了多个微信群,经常在群中发布宣扬”善心汇”的相关信息,发布”善心汇”组织的相关通知,以及解答会员的相关问题,并参与会员的聚会活动,在活动中当场宣扬”善心汇”,与会员交流心得,解答会员问题。

  律师辩护思路: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整个“善心汇”的传销组织中所处层级及会员级别均较低,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下线发展的会员比王某某发展的人数还多,其下线及下线发展的会员不宜认定未其组织领导的人数,那么实际发展的会员数并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

  三、被告人王某某发展的会员中部分账号是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部分账号未激活,应当对这部分人员进行扣减,不能作为其实际发展的会员进行认定。

  四、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构成坦白,在法庭审理中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随笔:

  刑事案件家属大多不懂案件流程,以为案子到了法院了,情况严重再委托律师。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当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利委托律师,而律师越早介入案件,对当事人越能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每一个案子都具有个性,需要律师充分研究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所以建议家属,一旦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及时咨询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以便律师尽可能的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帮助。

  本案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立即联系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与被告人沟通了解案情、及时跟进案件,最终取得了让人满意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及家属均对蔡军、周玲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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