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7 18:20:59 查看2223次 来源:周玲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收货方,在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某商厦门口,收取从成都市武侯区寄出的一装有大量毒品的包裹后,被民警现场挡获,并当场从该快递包裹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5519.5克,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2%-74.8%不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5519.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思路:
本案周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立即联系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与被告人沟通了解案情、及时跟进案件,最终确定辩护思路。
一、毒品犯罪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而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来直接证明或推定被告人周某某主观上对毒品存在“明知”。
1、周某某在案发当天领取快递系其为贪小便宜而冒领他人快递的行为,周某某在被公安挡获后才知道该快递内藏有毒品。两份快递的收件人和寄件人音同,本案周某某签收的快递“小雨”与“晓雨”音同字不同。因此,本案不能排除被告人周某某供述所称系“贪小便宜”冒领他人快递的可能,在接收快递之前周某某对毒品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且在案证据显示通过恢复被告人周某某的手机短信内容发现,在本案发生前三个月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也存在冒领他人快递的行为,后被货主和快递公司发现要求其返还被冒领的快递物品。
2、本案中两名快递员的证词与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辩解相互冲突,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
证人韵达公司快递员麻某某的证词无实证内容且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其证词不应被采信。而圆通公司快递员证词与被告人周某某供述相互冲突,呈现“一对一”矛盾的状态,在无有效的证据补强快递员的证词情况下,仅凭上述证词,达不到刑诉法要求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
二、被告人周某某与涉案快递的收件人、寄件人电话号码均无通话或短信联系记录。
圆通公司快递员在证言中陈述,2016年10月17日上午11时许,其与快递单上收件人以153开头的电话联系过,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可见该快递实际收件人并非本案被告人周某某,而在案证据也证实,该153开头的电话号码并非被告人周某某持有。从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所用的手机号与本案涉案快递的寄件人和收件人号码均无通话或短信联系记录。
三、在案证据未能证实本案涉案快递寄件人“丁某某”的真实身份、毒品来源及完整的运输毒过程,也未能证明被告人周某某与“丁某某”或其他毒品运输人员有关联关系,不能证明周某某与运输毒品人员存在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
在成都接收毒品快递并交寄的超市老板廖某证实,寄件人为四十多岁、身高1.8米、四川口音、填写姓名为丁某某的男子。该男子大概每月邮寄二三次,已经邮寄了七八次快递,基本都是寄往乌鲁木齐。但圆通公司快递员负责乌鲁木齐该片区已经大半年,却并不认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即周某某是第一次领取圆通公司快递。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某某与寄件人“丁某某”之间的关联关系。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指控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或推定被告人周某某对毒品具有主观上的“明知”;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某某与寄件人、收件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证人证词无证据优势。各项证据之间无法形成相互的衔接、印证关系,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案证据标准。公诉机关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控辩双方经过举证、质证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一审法院经过法庭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与邮寄毒品的人员有运输毒品的共谋,亦不足以证实其接收毒品后有实施其他犯罪的故意,故不应认定周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以虚假身份接收物流寄递的毒品并非法持有的行为,以其非法持有涉案毒品的客观状态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律师建议:
刑事案件家属大多不懂案件流程,以为案子到了法院了,情况严重再委托律师。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当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利委托律师,而律师越早介入案件,对当事人越能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每一个案子都具有个性,需要律师充分研究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所以建议家属,一旦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及时咨询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以便律师尽可能的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帮助。
毒品犯罪属于重罪,一旦违法,不管毒品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案件,如果涉案毒品为海洛因或冰毒,数量达到五十克以上,量刑即在十五年以上。所以,家属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案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组织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分析案卷材料,制定详细的辩护思路,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辩护意见,最终一审判决结果让人非常满意,蔡军律师成功帮助被告人周某某改运输毒品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保住性命,一审获缓刑,被告人及家属对蔡军律师的辛勤工作和付出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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