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2 10:55:09 查看856次 来源:王凡律师
发包单位与个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最近碰到这么一个案子。某木业公司将其熬胶业务发包给甲,工作地点在某木业公司内;甲雇佣乙帮其熬胶倒肥,乙的工资由甲发放,何时工作、如何开展工作均由甲安排,与某木业公司并无直接接触。一天,甲打电话让乙来工作,乙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乙的亲属起诉某木业公司,要求确认乙与某木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乙与某木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有的观点认为,存在。因为如果认定不存在的话,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那么,所有用工单位都可以通过层层转包这种方式将其业务分解发包,从而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且他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一开始看到,觉得貌似有道理。但对照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后,我认为得不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虽然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发包单位或用工单位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或者工伤保险责任,但并不能倒推出发包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乙的亲属认可系甲联系乙进行具体工作,工资由甲直接支付,平时何时去工作、工作内容都由甲安排;虽然其主张甲安排乙工作、给乙发工资等均是某木业公司管理行为的延伸,但并未提供法律所规定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乙与某木业公司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某木业公司未就涉案工作内容与乙达成过书面或口头协议,未直接招用过乙和向其支付过报酬,也未对其进行过管理,因此某木业公司与乙之间不存在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
我是武汉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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