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有效性

2021/10/13 10:56:46 查看3717次 来源:蒯易来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既然有如此多种立遗嘱的方式,然公证遗嘱还是目前大家的首选,除公证遗嘱外,《民法典》对于其他立遗嘱方式的生效要件有明确的规定,如不符合其中一点或所立遗嘱存在瑕疵最终都会导致该份遗嘱无效。

案例一:今年1月份,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谢先生过世了,留下了一份打印遗嘱,打印遗嘱上有谢先生本人的签

今年1月份,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谢先生过世了,留下了一份打印遗嘱,打印遗嘱上有谢先生本人的签字和日期,也有两名见证人的签字和日期。但见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描述,他们见证的只是谢先生拿出做好的打印遗嘱,然后在他们面前签字写日期的事实。并没有看到打印遗嘱是怎样做成的。

法院最终以见证人未全程参与打印遗嘱的整个制作过程,而认定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效。

法官在事后采访中给出的解释是,见证人必须见证打印遗嘱形成的完整过程,包括遗嘱是怎样在电脑里打出来的,怎样从打印机里打印出来的,以及最终立遗嘱人签名写日期的行为。

       案例二:林某与李某婚后育有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子女四人。李某丙与李某丁均先于父母去世,李某一系李某丙之女,张某与李某二系同父异母的姐弟,二人之 父系李某丁,强某系李某二之母。涉案房屋系林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立 有打印遗嘱一份,表明其现有住房由李某甲和李某乙继承,二人进行出资购买,购房款扣除后事所需费用外按子女数分成四份。李某甲和李某乙各一份。李某丙的一份由 其女儿李某一继承。李某丁名下数额的二分之一由其女儿张某继承。因强某私自卖掉 李某丁墓地给二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故从李某丁名下数额的二分之一中扣除私卖损失的 6 万元后,给其儿子李某二。6 万元在今后国家有大灾害时,捐给国家。遗嘱一式七份,李某、林某及两位见证人落款签字。该遗嘱系由李某甲打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遗嘱由李某甲打印,李某甲作为继承人之一系遗嘱利害关系人,因此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诉争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目前,律师遗嘱见证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客户认可,在遗嘱的效力上面和未来发生纠纷的救济上面起到了很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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