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5 10:56:54 查看147次 来源:乔正律师
缔结婚姻过程中,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是很多地方的民俗。如果男方给付彩礼之后,双方举行婚姻典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此时双方决定分手,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呢?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恋爱多年,在各自见过对方父母之后,于2018年年底订婚,2019年4月双方在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在此期间,小王为张罗酒席、烟酒饮料、婚庆车队等相继支出约30万元,并且还购买了钻戒和对戒给小李。
但是,谁也没想打,典礼过后没几天,小两口就因生活琐事多次吵架,小李无法忍受,便提出了分手,双方父母劝导也没有用。小王经过这段时间的“婚姻生活”也不想再继续,同意了女方的分手请求,同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及负担婚典开支共20万元,同时退还钻戒和对戒。小李认为小王作为男方负担婚典开支是理所应当,况且女方父母曾在婚典给予男方10万元作为婚典开支,已经被男方拒绝。因此,女方小李不同意退还任何财产。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小王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因双方未办婚姻登记,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小王不能对给予女方彩礼的数额进行举证,依法承担不利举证后果。
另外,原告小王主张自己支出的酒席、婚车、婚庆公司费用等都不属于给予女方的彩礼,法院不予支持。而且,女方父母曾在婚典现场拿出10万元,表示作为女方承办酒席的费用,小王表示拒绝,该行为属于原告不要求女方承担酒席费用的意思表示,现在原告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原被告双方确定,女方收到了男方父母给的“改口费”13万元,男方收到女方父母给的“改口费”3万元,相互折抵后为10万元,属于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鉴于男女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日,酌情确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7万元,并退还男方购买的钻戒和对戒。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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