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5 10:57:23 查看150次 来源:乔正律师
案情简介
赵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经朋友介绍,结婚并育有儿子小赵。婚前,赵先生曾全款买下三套房产,一套自住,另外两套出租。结婚后,为表示对王女士的感情,赵先生把王女士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产上。
但是二人婚后的生活却并不幸福,时常争吵,矛盾逐渐不可调和。2020年初,王女士将赵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将儿子判归她抚养,三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而且按照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女方获得三套房产中的60%。
赵先生向法院辩称,房子是他婚前全款买的,虽然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但是女方对房子全无贡献,不同意分割房产。而且,儿子一直是由赵先生照顾的,女方一直忙于工作,没有精力照顾孩子,将儿子的抚养权判给他更为合适。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房产虽为婚前财产,但女方也是产权人,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不过在具体分割时,应当考虑三套房产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告、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王女士可分得25%的房产份额,赵先生分得75%。同时,经询问双方儿子小赵的意见,小赵最终由赵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给付一定生活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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