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5 10:57:49 查看164次 来源:乔正律师
案情简介
张老先生与儿子儿媳同住时,与儿子儿媳发生争吵,儿媳报警称张老先生有精神病,乱咬人,儿子小张也表示不愿意再让张老先生住在家里。第二天,张老先生被女儿接到家里居住。
后来,张老先生认为儿子小张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将儿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儿子小张返还他之前赠与小张的钱款30万元。儿子小张辩称,相关钱款都是父亲自愿给他的,而且事出有因。其中10万元是自己搬进新房的贺礼,20万元是自己买房时父亲给自己的补偿款。双方不是赠与合同,自己不存在返还义务。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先生先后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儿子小张,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小张表示接受后,赠与合同就已经成立。即便相关钱款都是事出有因,但是也能够确定赠与性质,因此可以认定张老先生赠与儿子小张30万元。
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小张作为张老先生的儿子以及负有义务的受赠人,在张老先生需要照料的时候,没有尽到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在妻子与父亲发生矛盾的过程中,没有积极沟通缓和。因此,张老先生已经具备行使撤销赠与的条件。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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