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10/15 11:01:22 查看1151次 来源:乔正律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极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一旦公司无法对外偿付债务,股东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某建筑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王某的公司向该建筑公司支付未履行款项。判决生效后,王某的公司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建筑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调查,王某的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经建筑公司申请及人民法院审查,裁定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要求王某对生效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独立的,于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王某的公司成立于2016年,但在20162019年间未设立财务账册,也没有相应的财务人员,现有账册是之后补做的。而且,王某的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几份合同均没有纳入财务账册,可见公司的许多业务不是通过自身账户完成的,而是通过其他主体的银行账户或通过现金方式完成。人民法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主体资格、其股东得以享受有限责任制的前提,是一人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财务制度。王某的公司缺乏完备的公司财务制度,财务账册无法反应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缺乏法人独立的前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防范

个人财产如何独立于公司财产?

1.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保留公司的全部账目、财务报表以及各项材料的原始凭证,定期打印公司账户的银行流水备用;

2.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之间不要有不必要、无法说明的资金往来。如确因借款等产生资金往来,则必须在公司账目中明确记载,并保留原始凭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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