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5 11:02:20 查看23763次 来源:乔正律师
【案例分享】被人在微信群内发布侮辱性语言,怎么办?
微信群本是供人们交流沟通的平台,但如若在其中发布针对群内成员的侮辱性语言,可能侵害他人名誉,被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李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内部有一个微信群,用于平时工作交流。但小李自某天开始,在工作微信群中以文字、语音等方式辱骂小王,信息内容与工作内容无关,信息数量达数百条。公司领导多次约谈小李,并要求其书面检讨,并向小王道歉。但小李却绝不改正,于是公司按照员工手册将其开除,将其移出工作微信群。
虽然此事告一段落,但小李的行为已经对小王的工作及生活造成影响,损害了自身名誉,于是小王将小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小李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经济损失(律师费)5000元。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在工作微信群中长时间的辱骂小王,且相关言论与工作无关,对于小王的工作状态、个人情绪已经造成一定影响,也会使得群内其他成员对此议论纷纷。虽然小李主张是小王先通过朋友圈诅咒自己,自己才发布相关言论的。但从小王的朋友圈中,并不能看出是针对小李发布的。两人之间的工作冲突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方式沟通解决,不应该过激言论进一步扩大冲突。小李在工作微信群中发布的侮辱性言论,已经侵害小王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小王的名誉,降低了小王的社会评价。因此,法院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损失。但小王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法院根据小李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给易某造成的精神损害等情况酌定为2000元;经济损失(律师费)符合上海律师收费标准,依法予以认可。
法官寄语
微信日益成为人际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其给人们带来信息获取、发布便捷的同时,也易造成侵权行为的便捷和随意。微信群名誉侵权虽属于网络侵权的范畴,但仍然是传统过错责任形态下的侵权类型,就其归责而言,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因此,陈某在微信群发表的言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一个首先需要认定的问题。通过微信群、微信圈发表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构成违法行为标准有两个,一是发表的内容是否有事实依据;二是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两个标准符合一个即可认定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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