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 09:40:07 查看307547次 来源:王凡律师
劳动人事合规管理与劳动法律风险管理的联系
虽然劳动人事合规管理与劳动法律风险管理存在本质的区别,但是建构劳动人事合规管理体系、设置合规清单之初,企业需要在先期导入阶段进行价值评估和权衡,如前文所述的案例中是否有必要禁止员工向供应商个人借款?是否需要限定借款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等因素?如果违反是否毫无区分的一律作违纪解雇处理还是可以设置警告、记过等处罚?则企业必须结合业务特点、公司管理的重点、企业文化、公司声誉等多个角度做出判断,无论最终对风险的评定如何,一旦设定为合规义务,则必须严格遵循。
当然企业设定合规义务、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流程时必须避免和国家法定义务、行业标准直接发生冲突,在制定相关政策、流程、文本过程中需要事先兼顾劳动法律风险,包括民事风险(如赔偿金、恢复劳动关系、加班费、社保补缴)、刑事风险(安全生产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行政风险(责令改正、罚款等)。除了兼顾法律风险外,企业还需要结合企业声誉风险、内部管理风险、企业文化、市场风险等综合判断确定合理的劳动人事合规义务。当然在设置劳动人事合规义务时,企业需要警惕过度关注法律风险的倾向,即为了最大程度控制劳动争议风险,无视员工利益极大的扩展企业权利。如一刀切的将违反商业行为准则的任何行为视为严重违纪行为,此种不合比例的处罚措施一则未必能通过司法审查,二则在企业内部管理会导致新的不公,挫伤员工积极性,损害企业文化。要避免如上误区,需要企业提高劳动人事合规管理的颗粒度,推进更精细化的合规义务制定,只有更好的进行利益权衡和风险评估,兼顾组织文化和管理效果,才能在落地实践时无需顾此失彼。
我是深圳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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