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 18:05:30 查看5117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处理居间合同纠纷时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呢?“居间人没能使合同成立时,能不能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关于居间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 的条例中,当事人里面其中有一方不遵守其合同中的约定的,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还是说在履行其应该执行的义务时,违反了其当时的约定的,应当有义务继续实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相关措施来弥补已经违造成的伤害。当事人中有一方明确表示出不履行合同的意思,或者用自己的行为态度明确表明不履行双方约定过的合同义务的,无过错方是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的责任。
在了解相关法条后,我们要注意处理居间合同纠纷有四点。
首先,居间人已经促成合同成立时认定的方式有两个必要条件。一个是:在居间人的介绍之后签订的合同应该得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合同,违反我国法律的则是无效的。另一个是: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是有关系的。
其次,如若居间人有必要参加诉讼的话,必须是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的,有利于案件发生后的执行,保障双方的合法的权益,那么就可以要求第三人参加诉讼。
还有,委托人试图避开居间人想要私下签订买卖合同的,只要当事人拒不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与约定时的义务相同,构成违约。
最后,居间人没能促使合同成立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根据我国《合同法》条例的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对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按照实际情况报告。如果居间人本身带有故意或者带有恶意的态度下,欺骗当事人并且隐瞒了一部分与合同有关的事情,因此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害,就不能要求当事人支付本应该有的报酬,而且还应当承担合同中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表述中,将居间合同纠纷深度剖析,如果您对居间合同纠纷还有什么疑惑,欢迎与我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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