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意见

2021/10/20 21:51:17 查看2551次 来源:高源律师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二原告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102号(××公司诉××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纠纷)和103号(××公司诉××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纠纷)案属于行政法诉讼受案范围。

基本事实如下:

原××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3日以《××府(2019)23号》政府文件的形式作出《××乡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瓦嘎村实施2019年主导产业的批复》“决定将50万主导产业资金和40万社会扶贫资金,共计90万用于发展瓦嘎村扩大林下种植重楼产业”。

原××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委托招投标机构四川信瑞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组织招投标,2019年8月21日,四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以59.4万元中标四川省乐山市××彝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瓦嘎村扩大林下种植重楼产业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并于2019年8月23日与××彝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签订《四川省乐山市××彝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瓦嘎村扩大林下种植重楼产业项目供销合同》。

原××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委托招投标机构四川信瑞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组织招投标,2019年11月7日,乐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过竞争性磋商以29.8万元成交四川省乐山市××彝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重楼种植基地劳务服务采购项目,并于当日与××彝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签订《四川省乐山市××彝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重楼种植地劳务服务采购合同》。

案涉两份协议一方主体为原××乡人民政府,一方为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二原告公司根据协议履行相对义务后,原××乡人民政府不按照约定支付二原告公司的合同款项,二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调整××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部分乡镇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20】3号),第一点第五项“撤销××乡,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划归××镇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人民政府属于适格被告。

二、案涉纠纷属于政府不履行采购协议而引发的纠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关于××公司:

原告××公司根据协议要求购买了6.3万多株符合规格的重楼,且经××乡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被告政府应当按照采购协议的给付货款。成活率不足98%,需要承担的是及时无偿供苗。原告××公司在政府要求下补购了重楼由××公司组织劳务人员于2020年补种多次。

由于被告欠原告款项,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形下,被告通过财政局于2020年3月20日向原告公司转款50万,剩余9.4万原告公司早在2019年12月18日开具了相关增值税发票,剩余9.4万被告政府应当立即清偿,但被告至今都没有支付。

双方签订合同第五条第三点约定“项目实施完成后,合同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在苗木成活率、品种纯度、试花挂果达到合同相关条款后的一年内退还”。××公司在采购完毕,于2019年11月12日申请验收,原××乡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并于12月1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为合格。距离起诉之日早已超出“一年内”的期限,被告政府应当全额退还原告公司的保证金2.97万元。

2、关于××公司:

××公司根据协议要求提供了劳务服务,被告政府应当按照劳务服务采购合同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在劳务人员进场付合同约定金额的40%(即11.92万元),完成项目量的85%后付到合同金额的70%(即支付8.94万元),验收15日支付至90%(即:5.96万元)合计在验收合格后应至少支付26.82元。案涉项目经××乡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这说明已经验收合格。

合同第7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第七天内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完工验收后退还”××公司在完工后,于2019年11月12日申请验收,原××乡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并于12月1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为合格。被告政府应当退还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合同履行保证金1.49万元。

在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的10%质量服务保证金因行政机关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全额向原告清偿款项。

原告××公司应被告政府的要求于2020年1月17日开具以××彝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我名称的3张共计29.8万元增值税发票,被告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的向原告公司全额清偿欠款并退还原告公司缴纳的合同履行保证金。

三、被告政府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二原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102号案(××公司诉××人民政府案),原告××公司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但被告政府一直迟迟未支付协议约定的剩余9.4万元.根据案涉合同第七条第1点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民政府应当向原告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未付款9.4万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支付违约金。

103号案(××公司诉××人民政府案),原告××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被告政府一直未向原告公司支付协议约定的价款。案涉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的约定,但在合同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5点“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有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的规定,政府应当在二公司全面履行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二公司支付款项。第15条: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因此,被告政府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以29.8万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二原告公司通过招投标完成政府采购相关项目,被告政府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支付二原告公司的款项,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且本案案涉款项为全面脱贫攻坚时的政策扶贫项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政府不奉公守法,老百姓当如何遵纪守法,法治秩序何以保障?为此,我们请法庭依法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源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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