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1 09:59:02 查看3740次 来源:王凡律师
在职员工变更国籍,劳动合同如何终止
自2020年3月28日国家发布针对外籍人士的入境禁令后,有关“双重国籍”、“变更国籍”的讨论又热烈起来。有些中国父母的子女加入了外籍而无法回国。有些则试图掩盖加入外籍身份,铤而走险通过实际上已经作废的中国护照争取回国。个中故事和风险不一而足。
近日亦有客户询问,公司在职员工已加入外籍,其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呢?由于国籍法1980年公布后长期未作修改,有关修改国籍法的呼声不绝于耳。自1999年起中国就有修改国籍法的政协提案,反对者则认为双重国籍会导致部分公民积极的行使两国赋予的权力,而忽视义务的履行,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尽管全球化是国际趋势,承认双重国籍已是多数国家的做法,但官方坚持单一国籍的立场始终未变并有强化管制的趋势,如2017年公安部要求边检机关采集外国人生物信息和指纹,公安部甚至还公布了针对加入外籍又不办理户籍注销的违规举报热线。可以预见,随着生物信息采集、大数据和监管措施的加强,双重国籍的规避难度越来越高已是不争的事实,且其负面影响愈甚。尽管事实上的双重国籍现象仍然存在,但无论从法律规定角度还是从监管实操角度,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外籍员工变更国籍,则势必导致其劳动者主体资格存在问题。用人单位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呢?假如该员工无法获得工作许可,笔者认为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资双方行使解除权存在条件差异,但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的合同无效解除权则涵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笔者认为正是劳动合同法的这一处立法漏洞导致解除权行使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只得在“劳动合同终止”角度另谋出路。
我是深圳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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