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诈骗案件罪轻辩护

2021/10/25 11:32:05 查看1282次 来源:王维信律师

案件简介:2008年12月,代理的马X诈骗案件,该案系团伙作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有张XX、兰X、马XX、马X共计四人,诈骗总额18万元。大连市XXX区人民检察院检刑诉(2008)第312号起诉书,指控四人均是主犯。代理人认为:对被告马X在四人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的指控是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马X不构成主犯,检察院指控马辉是主犯是不成立的。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辩护人依据马X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认为马X仅构成从犯,故此,提出了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所谓的马X系主犯的证据不足,依法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的辩护意见、作了做了罪轻的辩护,主要辩护观点:第一、马X在本案的整个犯罪过程中,事先没有参与策划、组织犯罪活动,也没有领导该团伙进行犯罪活动,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领导者,第二、马X在犯罪过程中,马x和其它三名被告并不认识,是经他人介绍,仅仅是在去银行提款前半个小时才介入本案,而且还是仅仅奉命到银行提取诈骗款而已,其作用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第三、马X事先没有以占有18万赃款元为目的的犯罪故意,也没有以参与分赃18万元为条件,仅仅是在银行的一个帮助提款的行为,得到了500元的跑腿费,事后也没参与18万元的分赃,当然是不属于主犯的;第四、马X是初犯、偶犯,事先无犯罪故意,事后未参与分赃,被逮捕后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因此,属于应当从轻处罚情形。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马X是从犯。按照从犯定罪判2缓3,而其它三名主犯,两个被判刑十年。一个被判刑7年。代理人的罪轻的辩护,得到理想的辩护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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