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企业股权质押合同上的问题

2021/10/28 11:09:37 查看2812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在四川有限公司与张某、四川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中,所涉及的出质股权已在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但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当事方其中的一个争议点在于相关的股权质押合同是否已生效。四川省高就本案作出的判决书中认为,张某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各方签字之日起即成立生效,且案涉股权质押事宜已办理出质登记针对李世全上诉称本案《股权质押合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未生效,四川省高院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股权质押合同》生效以及股权质押权设立的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质押合同应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质押权的设立也应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起设立,故原判对此适用法律正确,李世全对此所持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我国法院指导性文书中认为《物权法》实施后,质权合同一般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就成立,而且已经生效了。质权是由工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

 综上所述,自《物权法》实施之后,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除非质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股权出质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是,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股权质押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即使相关争议在《物权法》施行后进入审判程序,质押合同的效力仍应适用《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生企业股权质押合同上的问题只要理解清楚还是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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